初级会计培训机构

新闻中心

当前位置:首页<<新闻中心

长沙会计培训班:会计必知:填写借条应注意的事项

2012/3/29 16:01:00来源:初级会计培训机构

     长沙会计培训班,长沙会计培训学校,长沙会计培训机构,长沙基础差会计培训,长沙会计入门培训,长沙会计证培训,长沙会计师培训,长沙财务会计培训,长沙较好的会计培训学校,长沙仁和会计培训学校,欢迎你!

学校名称:长沙仁和会计培训学校
咨询老师:李老师
报名热线:400-0088-252
咨 询QQ: (986378284) 

    长沙会计培训班-近年来,随着由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,民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,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,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,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。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“借条”,在法律上称之为“孤证”,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。因此,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,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。本律师在多年的办案中遇到过各式各样的借条,现就民间借款如何正确写好借条给广大债主提个醒:

  一、借款时宜写“借条”,不宜写“欠条”

 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,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。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,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;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,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,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,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。因此借款时宜写“借条”,而不宜写“欠条”,以省去诉讼中解释“欠”款原因、用途的举证责任。

  二、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

 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,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,而没有写进借条中。事实上,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。法律依据有:较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第6条的规定: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较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,超出部分不予保护。

  长沙会计培训班-《合同法》第211条规定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。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,出借人一起诉,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,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。

  三、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

 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,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“诉讼时效”的概念。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,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,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。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。

  因此,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,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,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,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(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)。

  四、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

  实践上,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,也不泛亲戚关系,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,如将出借人写成“张叔”“张兄”;将借款人写成“阿三”“四妹”之类等等,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,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,往往会因债权、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。

  五、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,没有歧义

 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,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,几个月后,张三归还李1万元,遂将原借条撕毁,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:“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,现还欠款1万元”。这里的“还”字既可以理解为“归还(huan)”,又可以解释为“还(hai)欠”“尚欠”。由此产生争议,对出借人非常不利。

长沙会计培训班网站:http://csrenhe.soxsok.com/
 

欢迎来到初级会计培训机构

领积分换购教程做试题吧!

成为初级会计培训机构会员

全部课程高清视频问答服务课程资料

课程排行榜

icon图标